聖公會臺灣教區牧愛堂

牧區組織章程

1991年1月27日修訂
1992年1月26日修訂
1993117日修訂
1994123日修訂
2002224日修訂
20021027日修訂
2005123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聖公會臺灣教區憲章規例中規例篇第十六章「牧區之設立」、第十七章「牧區議會」及第十八章至第廿章內各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牧區定名為「聖公會臺灣教區牧愛堂牧區」,以下簡稱「本牧區」。

 

第二章 牧區年會

第三條:

牧區年會為本牧區之最高的決策機構,開會時間以每年元月間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年會及臨時年會之主席由主任牧師擔任。

第五條:

牧區年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上年度決算及決定本年度預算,均以曆年為準。

 

二、選舉「牧區議會」議員。

 

三、選舉教區議會代表。

 

四、選舉幼稚園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

 

五、牧區重要事項議案之討論及決議。

  六、修訂本牧區組織章程。
第六條:

牧區年會開會程序:

負責報到之人員於統計簽到人數後,向年會報告,即請主席可宣佈開會,開會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祈禱。

 

三、主席致詞。

 

四、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五、事工報告。

 

六、專題報告(必要時,預定之特別議程)。

 

七、提案討論。

 

八、選舉(先由主席宣佈圈選辦法及指派選務人員)。

 

九、臨時動議。

 

十、宣佈選舉結果(監選人員宣佈)。

 

十一祝福。

 

十二散會。

第七條:

召開年會(含臨時年會)事項,由牧區議會負責籌備,及選出年會秘書,並擔任紀錄。臨時年會之議程於開會之前一主日於週報中公佈。

第八條:

年會中各提案及討論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時始得通過成立。通過或修訂本組織章程時,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贊成時始得通過成立。

 

第三章 牧區議會

第九條:

牧區議會於牧區年會休會期間管理及決定本牧區各項事工。

第十條:

牧區議會由牧區年會選舉之議員(國語部五員、英語部四員)、主任牧師、國語部牧師、英語部牧師及主任牧師就牧區平信徒中增聘之議員組成之。

主任牧師提名增聘之議員人數不得超過選舉產生之議員人數四分之一最多增聘二員議員。

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之提名及選舉辦法由牧區議會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

本牧區主任牧師為牧區議會開會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

本牧區議會之議員任期為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一次。卸任議員應繼續任職至繼任議員選出時止。

第十三條:

本牧區主任牧師得就國語部及英語部議員中各聘任堂監乙名協助主任牧師監管牧區一般事工,主任牧師公出、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國語部堂監代行其聖禮以外之一切有關本牧區之行政及管理職務。

第十四條:

主任牧師認為有必要時,並與議會諮商後,堂監得留任一年。

第十五條:

牧區議會得就國語部議員中選任副堂監乙名,英語部議員中另選任堂監助理乙名,國語部副堂監代表牧區信徒監管牧區財產、建立清冊,負責規劃添置及維護,並在國語部堂監缺位時,代行其職務,英語部堂監助理協助堂監處理英語部事務。

第十六條:

牧區議會應選任牧區司庫乙名,得自議員或本堂平信徒中選任,負責牧區中各項經費之管理,費用支出之稽核(含幼稚園),並每月編造收支月報表,每三個月提牧區議會報告,經認可後公告。於年度終結時編造結算,經議會審查後提報年會。於年度結束前會同財務暨發展委員會編訂次一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

牧區議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設秘書乙名,擔任議會各項會議之記錄,秘書得由議員或牧區聘請之全時幹事擔任。

第十八條:

牧區議會出席議員未超過半數時,應延會或改期,提案或討論事項之決議須有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國語部及英語部之第一候補議員應列席議會會議開會之,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法定人數。

第十九條:

牧區議會紀錄須摘錄重點刊登於次一主日之週報,並於次一會期提會報告,經審查接納後公告。

第二十條:

牧區議員於任期內連續六個月未出席議會時,視為自動放棄其議員職分,由當年(即屆滿六個月時之年份)牧區年會選舉產生之候補議員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時止,主任牧師增聘者由主任牧師另行聘任至任期屆滿止,有議員出缺時亦同。候選人於年會選舉時得零票者不得列名候補。

第二十一條:

於有特殊事項時,牧區議會得另組專案小組研究提出方案供議會參考。

 

第四章 牧區議會之執行機構──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為推動各項事工及本牧區之實際運作,特分就國語部及英語部各設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國語部執行委員會由主任牧師、堂監、議會國語部議員、其他助理聖品人及各事工部門負責人組成之。

第二十四條:

英語部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另由英語部堂監召集英語部議員擬訂。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應定期集會,由堂監擔任主席,主任牧師任會議指導。牧區行政人員得由主任牧師指派出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之討論結果屬政策性為牧區議會權責者,提報牧區議會核定。

第二十七條:

本牧區得聘請全時幹事二至三人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圖書館之管理及會計事務。

 

第五章 幼稚園研究發展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臺灣教區之牧愛堂幼稚園,由教區指派園監督外,本牧區得依教區需要設立研究發展委員會,其辦法由牧區議會另行訂定。

 

第六章 牧師尋找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牧區主任牧師或國語部牧師或英語部牧師出缺時,牧區議會應即組成尋找委員會,成員由牧區議會遴選。其任期以該次尋找任務達成止。

第三十條:

尋找委員會所提名之候選人,應於牧區議會提出報告,經認可後,應請候選人至本牧區會晤牧區議員及參加主日崇拜擔任該主日崇拜之講道。

第三十一條:

被提名之牧師經本牧區接納,並獲其同意出任本牧區主任牧師,即正式向教區主教推荐,請其派任為本牧區主任牧師。

第三十二條:

被提名之國語部牧師或英語部牧師得經主任牧師同意其人選後,始由牧區議會向教區主教推荐。

第三十三條:

聘請牧師任期以就任時之約定為準。

 

第七章 教籍及活動紀錄之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牧區登錄簿冊,崇拜活動及傳道活動紀錄由牧區辦公室負責保管,於主教蒞臨本牧區訪問時接受其查閱。

第三十五條:

本牧區之活動紀錄應摘要定期送「教區通訊」刊登。

第三十六條:

本牧區凡年滿十六歲已領堅振禮者,均應登錄;凡聖公會已領堅振禮之平信徒,參加本牧區崇拜達半年者,得建議其將堂籍轉移至本牧區。

第三十七條:

本牧區平信徒移居其他地區時,應協助其轉移其堂籍至其移居地聖公會教堂。

 

第八章 奉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為發展本牧區傳道事工,善加利用本牧區資源,特成立財務暨發展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並推選一位為主席,委員由本牧區議會遴聘。牧區議會司庫為當然委員。財務暨發展委員會辦法由牧區議會另行訂定。

第三十九條:

年度預算由財務暨發展委員會,會同司庫編列,提報牧區議會審核。

第四十條:

牧區議會於每一年度將結束前,應選擇一主日,宣揚「管家運動」,以鼓勵本牧區平信徒熱心參予各項事工及什一奉獻。

第四十一條:

本牧區所有之奉獻及其他收入,均由司庫經管,並依牧區年會通過之年度預算或經牧區議會專案認可者支用。

第四十二條:

本牧區應繳交教區之奉獻,應編列入年度預算。

第四十三條:

依據聖公會憲章規例,主任牧師負本牧區設施使用及管理之權責。

 

第九章 對外撥款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對外撥款委員會,其辦法由牧區議會另行訂定。

 

第十章  協調委員

第四十五條 為促進牧區國語部及英語部事工之推動及合一,設置協調委員由牧區議員擔任委員職務,綜理各相關問題之研究討論。

 

第十一章  組織章程修訂

第四十六條:

組織章程經牧區年會或臨時年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訂組織章程之程序由牧區議會另行訂定。

 

 

 

附件

 

牧愛堂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之選舉辦法

第一條:

牧愛堂(以下稱本堂)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之產生,於牧區年會中由出席年會之教友選舉之。

第二條:

本堂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始合列為候選人:

 

一、為聖公會之教友(即已受堅振禮者)。

 

二、在本堂參加崇拜並有固定認捐(月捐)六個月以上者。

 

三、信仰虔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第三條:

本堂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之候選人提名程序如次:

 

一、於牧區年會之四十五至六十天前,由主任牧師、國語部牧師及英語部牧師會同國語部堂監、副堂監及英語部堂監,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之,提名之人數應為缺額之倍數為宜。

 

二、提名委員會所提名之候選人,應提交牧區議會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即公佈之,並應於牧區年會三十日前完成公佈之程序。

 

三、本堂教友對候選人有異議者,得提出書面資料,由主任牧師召集臨時牧區議會重新審查之。

第四條:

本堂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之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為之,即在選票上圈選一人以上或應當選人數(含)以下者,均為有效選票,惟圈選人數超出應當選人數者為無效選票。

第五條:

本堂牧區議員及教區議會代表之選舉,由牧區年會之主席主持之,實施選舉前,指定工作人員若干名(包括:人數清點、選票發放、計票、監票),並經大會同意後辦理有關選務事宜。

第六條:

計票時,不實施唱票,由計票及監票人員共同辦理之;計票完成後由監票人員負責宣佈當選名單,但不宣讀得票數,如有得票數相同者,當場由當事人抽籤以區分之,若當事人不在場,得由主席指定他人代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處,得依規定隨時修訂之。

 

 

修訂牧區組織章程之程序

一. 組織章程之修訂提案,應由本牧區教友五人以上之連署始合成立。
二. 組織章程之修訂提案,應先交由牧區議會審查,並於牧區年會前一個月連同審查意見公布之。

 

 

臺灣聖公會牧愛堂幼稚園研究發展委員會辦法

中華民國768月制訂
中華民國802月修訂
中華民國9110月修訂
中華民國94 1月修訂
第一條:

牧愛堂幼稚園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牧愛堂牧區組織章程第五章設立之。

第二條:

本會對教區董事會負責並接受牧愛堂牧區議會監督。

第三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並督導幼稚園之發展目標與方向。

 

二、擔任幼稚園與牧區間之溝通管道。

 

三、負責幼稚園年度預算之核定及決算之監督。

 

四、督導幼稚園之正常運作。

 

五、應董事長之要求,訂定修改人事管理規則,並送請董事會核定。

第四條:

本會之組織如左:

 

一、本會委員由園監督、牧區副堂監、牧區司庫、及牧區年會經牧區議會提名選任三位教友,園監督得另指派一位教友組成之。

 

二、本會委員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其任期於牧區年會就職後生效。

 

三、本會園監督,由主教任免,為本會之主席,負責定期召開會議,並於平時代表本會對幼稚園執行本會之職權。

 

四、本會設秘書乙名,由本會之委員推舉產生,負責本會之會議紀錄及正常之文書事工。

 

五、本會設司庫乙名,由牧區司庫擔任之,負責督導並稽查幼稚園之財務。

 

六、若牧區主任牧師未兼任園監督,應受邀列席本會。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

第六條:

本辦法經牧區議會核准後實施,並向教區董事會報備,修正時亦同。

 

 

臺灣聖公會牧愛堂對外撥款委員會辦法

第一條:

為善用上帝恩賜與資源,並統籌辦理聖公會牧愛堂牧區(以下簡稱本牧區)對外撥款事工,特成立對外撥款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對外撥款委員五人,由主任牧師或牧區議員提名,經牧區議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每年改選及改聘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設主席乙名,由本會委員相互推舉而產生之。

當本委員會人數因故出缺超過半數時,應請牧區議會增聘繼任人選,其任期至當年度完畢,並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會每三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其會議結果應向牧區議會以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四條:

本會以牧區當年度認捐金額之百分之十,扣除社工部及圖書館之預算所剩餘款項以及教友指定對外撥款奉獻做為本牧區當年度對外撥款額度。

當年度預算金額若因故無法執行完畢時,其剩餘金額應直接轉入次年度繼續執行,並得與次年度預算金額合併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次:

 

一、向牧區議會建議對外撥款之對象,金額及計劃。

 

二、執行牧區議會對外撥款之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於牧區議會中通過後實施,其修改時亦同。

 

 

臺灣聖公會牧愛堂財務暨發展委員會辦法 

中華民國9110月制訂

第一條:

臺灣聖公會牧愛堂依據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以期妥善管理「發展基金」之籌措及運用,特成立「財務暨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三人(牧區議會司庫為當然委員),委員由主任牧師提名,經牧區議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會每三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結果,應提報牧區議會。

 

 

臺灣聖公會牧愛堂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1992126日牧區年會追認通過

第一條:

為發展臺灣聖公會牧愛堂(以下簡稱本堂)長期事工需要,統籌管理運用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來源如次:

 

一、教堂部份:設立時累積盈餘,及每年年終結算,扣除週轉金金額後全數撥入。

 

二、幼稚園部份:設立時累積盈餘,及每一學年年度結算,依規定提撥各項準備金、週轉金,並扣除幼稚園專屬發展基金後全數撥入。

 

三、其他指定奉獻或撥入部份。

第三條:

前條所稱教堂週轉金金額由牧區議會決議訂定之。

有關幼稚園各項準備金、週轉金及發展基金,由幼稚園管理委員會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與幼稚園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由財務暨發展委員會統籌管理運作。

第五條:

本基金對外儲提、支用等均以「台灣聖公會牧愛堂」為名義,並以本堂堂印,主任牧師私章,司庫私章三者併用。

遇主任牧師、司庫異動時,應即辦理變更印鑑手續,其辦理期限不得逾卅天。

第六條:

本基金動支目的如次:

 

一、本堂年終結算需予特別補助時。

 

二、幼稚園各項準備金提撥,發展基金不敷使用時。

 

三、本堂特別事工未預為編列,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經堂監或財務發展委員會公開呼籲,仍不敷需要時。

 

四、本堂發展需要時。

第七條:

本基金之動支金額依實際需要,未超過金額一百萬者,由財務暨發展委員會審核支用;若超過一百萬者,則須提交牧區議會核定後動支,動支金額於牧區年會中提供書面資料,以便教友查詢。

第八條:

本辦法提交牧區議會討論後實施,並於牧區年會時提請追認,其修訂時亦同。